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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信息公示

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信息公示

2024-05-10
  • 2024/00011618
  • 水利、水务
  • 海兴县水务局
  • 2024-05-10
  • 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信息公示

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信息公示

1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2收费标准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3收费主体海兴县水务局
4计量单位立方米、平方米
5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 号);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 ) 《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6收费范围县域内生产建设项目
7收费对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8征收方式采取“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征收)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缴费人自行据实计算应缴费额,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时足额申报缴纳。
9减免规定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14﹞8号):自2014年5月1 日起,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2、《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 ﹝2015﹞34 号 ):自2015年6月1日起,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水土保持费的地方收入部分。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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